试点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上市监管工作实施办法(202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有序推进创新企业在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存托凭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试点创新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包括纳入试点的红筹企业和境内注册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根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取试点企业,依法负责试点企业股票或存托凭证公开发行申请的注册。
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法》、《若干意见》、《存托凭证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首发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再融资办法》)等规定,对试点企业及相关主体实施监管。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系统值班和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1999年)
- 人民检察院错案责任追究条例(试行)(1998年)
-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2016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认为具有过分伤害力或滥杀滥伤作用的常规武器公约〉第一条修正案》的决定(2003年)
- 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
-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本溪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2001年)
-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中国内地企业境外上市审计业务暂行规定(2015年)
- 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通知(2001年)
- 关于加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客户交易终端信息等客户信息管理的规定(201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