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08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和证券公司执业水平,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发行人应当就下列事项聘请具有保荐机构资格的证券公司履行保荐职责: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二)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
(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证券公司从事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应依照本办法规定向中国证监会申请保荐机构资格。
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应当指定依照本办法规定取得保荐代表人资格的个人具体负责保荐工作。
未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保荐业务。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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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2003年)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辅导工作办法(200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审批项目用海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年)
- 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2019年)
-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年修订)(2014年5月)
- 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2010年)
- 铁路局关于原铁道部规范性文件第十七批清理结果的通知(2018年)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200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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