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08年)
-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09年)
- 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决定(200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
-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2003年)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辅导工作办法(2001年)
- 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决定(2009年)
- 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7号——发行保荐书和发行保荐工作报告(2009年)
-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23年)
-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2003年)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辅导工作办法(200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和证券公司执业水平,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发行人应当就下列事项聘请具有保荐机构资格的证券公司履行保荐职责: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二)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
(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证券公司从事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应依照本办法规定向中国证监会申请保荐机构资格。
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应当指定依照本办法规定取得保荐代表人资格的个人具体负责保荐工作。
未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保荐业务。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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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2003年)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辅导工作办法(2001年)
-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加快推进社区社会工作服务的意见(2013年)
- 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1998年)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电站项目清理及近期建设安排有关工作的通知(2005年)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13年)
- 关于修改《高等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建设审查办法》的决定(2018年)
- 环境保护部商务部科技部关于同意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园区建设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通知(2010年)
-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2011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授予全国脱贫攻坚楷模荣誉称号的决定(2021年)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