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造价管理规定(202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工程造价行为,推动水利工程建设高质量发展,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投资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造价,是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从项目建议书到竣工验收阶段发生的全部建设费用。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水利工程造价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水利工程造价管理应当遵循依规编制、合理确定、科学管理、有效控制的原则,确保水利工程质量安全,有利于提高投资效益。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同意新建黑龙江漠河民用机场的批复(2004年)
- 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2008年)
- 国务院关于成渝城市群发展规划的批复(2016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哥伦比亚共和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决定(2000年)
- 教育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网信办中央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自然科学基金委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中国科协全国少工委关于加强新时代中小学科学教育工作的意见(2023年)
- 关于支持东北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深入实施东北地区知识产权战略的若干意见(2017年)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削减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决定(2017年)
-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15年)
- 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关于修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2019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的决定(20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