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09年)
-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17年)
- 关于修改《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等七部规章的决定(2017年)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
-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2003年)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辅导工作办法(2001年)
-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08年)
- 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决定(2009年)
- 关于修改《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等七部规章的决定(2017年)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6号(2016年)
-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12年)
- 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2012年)
- 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决定(2009年)
-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2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和证券公司执业水平,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发行人应当就下列事项聘请具有保荐机构资格的证券公司履行保荐职责: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二)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
(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证券公司从事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应依照本办法规定向中国证监会申请保荐机构资格。
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应当指定依照本办法规定取得保荐代表人资格的个人具体负责保荐工作。
未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保荐业务。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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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2013年)
- 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年)
- 海关关衔标志式样和佩带办法(2003年)
- 国家标准化体系建设发展规划(2016—2020年)(2015年)
- 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2001年)
- 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广东省设立旅行社申请审批办法(2008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邻氯苯基环戊酮等三种制毒物品犯罪案件定罪量刑数量标准的通知(2014年)
- 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2011年)
- 国务院关于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建设总体方案的批复(2019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处理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暂缓执行建议问题的批复(200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