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等七部规章的决定(2017年)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
- 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2017年)
-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2017年)
-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17年)
- 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2017年)
- 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2017年)
-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
-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2012年)
- 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2011年)
- 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2009年)
-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09年)
- 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2007年)
- 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2023年)
-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23年)
- 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2022年)
- 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2020年)
-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9年)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
-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2017年)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40号)要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放管服”改革涉及的部门规章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决定对七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
删去《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项、第三项。
增加两项,作为第十一条第十项、第十一项:
“(十)重大国际合作与交流活动、涉港澳台重大事务;
“(十一)与证券登记结算有关的主要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制定或调整”。
二、
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修改为:“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新的证券品种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采用新的转让方式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第十六条中的“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修改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三、
将《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第十一条中的“应当经证监会批准”修改为“应当报证监会备案”。
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的“经证监会批准后实施”修改为“报证监会备案后实施”。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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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2018年)
- 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关于推进多能互补集成优化示范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68号(2009年)
- 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规定(201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二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修正案(2012年)
- 在国际工程科技大会上的讲话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2000年)
- 前沿科学中心建设方案(试行)(2018年)
- 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境卫生检疫工作依法惩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违法犯罪的意见(2020年)
- 中国证监会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目录(3项)(201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