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17年)
-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20年)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
-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2003年)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辅导工作办法(2001年)
-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09年)
- 关于修改《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等七部规章的决定(2017年)
-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9年)
- 关于修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2019年)
- 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2019年)
- 试点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上市监管工作实施办法(2018年)
- 关于修改《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等七部规章的决定(2017年)
-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2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和证券公司执业水平,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发行人应当就下列事项聘请具有保荐机构资格的证券公司履行保荐职责: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二)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
(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证券公司从事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应依照本办法规定向中国证监会申请保荐机构资格。
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应当指定依照本办法规定取得保荐代表人资格的个人具体负责保荐工作。
未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保荐业务。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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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十九条的解释(201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上海钻石交易所监管办法(202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
-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废止原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国防科技工业技术基础科研管理办法》和《国防基础科研管理办法》的决定(2010年)
- 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2014年)
-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2007年)
- 常见类型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必要个人信息范围规定(2021年)
- 金税三期工程档案管理规程(试行)(2009年)
- 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2015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