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17年)
-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20年)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
-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2003年)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辅导工作办法(2001年)
-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09年)
- 关于修改《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等七部规章的决定(2017年)
-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9年)
- 关于修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2019年)
- 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2019年)
- 试点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上市监管工作实施办法(2018年)
- 关于修改《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等七部规章的决定(2017年)
-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2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和证券公司执业水平,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发行人应当就下列事项聘请具有保荐机构资格的证券公司履行保荐职责: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二)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
(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证券公司从事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应依照本办法规定向中国证监会申请保荐机构资格。
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应当指定依照本办法规定取得保荐代表人资格的个人具体负责保荐工作。
未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保荐业务。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习运用“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经验有力有效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意见(2024年)
- 商务领域标准化管理办法(2022年)
- 信息产业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邮政局关于办理进出境信件和具有信件性质物品寄递业务的补充通知(200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反不正当竞争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2020年)
- 出入境检验检疫电子报检管理办法(试行)(200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的通知(200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彩礼纠纷案件中能否将对方当事人的父母列为共同被告的答复(2017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暂时冻结全国行政区划变更的通知(2000年)
-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201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