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和证券公司执业水平,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发行人应当就下列事项聘请具有保荐机构资格的证券公司履行保荐职责: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二)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
(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证券公司从事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应依照本办法规定向中国证监会申请保荐机构资格。
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应当指定依照本办法规定取得保荐代表人资格的个人具体负责保荐工作。
未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保荐业务。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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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2009年)
- 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2011年)
- 国务院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2023年)
- 关于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意见(2021年)
- 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支持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指导意见(201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惠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201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家测绘局更名为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的通知(2011年)
- 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审批办法(2006年)
- 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1999年)
- 血站管理办法(200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