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202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证券发行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上市公司申请在境内发行下列证券,适用本办法:
(一)股票;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
(三)存托凭证;
(四)国务院认定的其他品种。
前款所称可转债,是指上市公司依法发行、在一定期间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成股份的公司债券。
第三条
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可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也可以向特定对象发行。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包括上市公司向原股东配售股份(以下简称配股)、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股份(以下简称增发)和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
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包括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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