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2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和证券公司执业水平,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0〕5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发行人申请从事下列发行事项,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应当聘请具有保荐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履行保荐职责: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二)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
(三)公开发行存托凭证;
(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
在实施证券发行核准制的板块,发行人应当就上述已发行证券的上市事项聘请具有保荐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履行保荐职责。
第三条
证券公司从事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向中国证监会申请保荐业务资格。
未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任何机构不得从事保荐业务。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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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07年)
- 银保监会商务部外汇局关于完善外贸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2019年)
- 卫生健康委银保监会中医药局关于开展老年护理需求评估和规范服务工作的通知(2019年)
- 外商投资企业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实施细则(2002年)
- 工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全面推进行政指导工作的意见(200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2006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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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全面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意见(20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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