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1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矿山地质环境,减少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造成的矿山地质环境破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因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等活动造成矿区地面塌陷、地裂缝、崩塌、滑坡,含水层破坏,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等的预防和治理恢复,适用本规定。
开采矿产资源涉及土地复垦的,依照国家有关土地复垦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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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年)
- 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1986年)
-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4年)
- 中西部和东北重点地区承接产业转移平台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暂行办法(2020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北京市撤销怀柔县设立北京市怀柔区的批复(2001年)
- 人身保险公司销售误导责任追究指导意见(2012年)
- 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澳门部队进驻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命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委主席江泽民(1999年)
- 消防监督条例(1957年)
- 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行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