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15年)
- 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2019年)
- 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15年)
- 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等5部规章的决定(2015年)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09年)
- 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2019年)
- 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16年)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09年)
- 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等5部规章的决定(2015年)
- 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2019年)
- 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16年)
- 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2015年)
- 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等5部规章的决定(2015年)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1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矿山地质环境,减少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造成的矿山地质环境破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因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等活动造成矿区地面塌陷、地裂缝、崩塌、滑坡,含水层破坏,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等的预防和治理恢复,适用本规定。
开采矿产资源涉及土地复垦的,依照国家有关土地复垦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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