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15年)
- 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2019年)
- 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15年)
- 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等5部规章的决定(2015年)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09年)
- 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2019年)
- 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16年)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09年)
- 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等5部规章的决定(2015年)
- 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2019年)
- 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16年)
- 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2015年)
- 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等5部规章的决定(2015年)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1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矿山地质环境,减少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造成的矿山地质环境破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因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等活动造成矿区地面塌陷、地裂缝、崩塌、滑坡,含水层破坏,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等的预防和治理恢复,适用本规定。
开采矿产资源涉及土地复垦的,依照国家有关土地复垦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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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2020年)
- 国务院关于促进乡村产业振兴的指导意见(2019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总政治部、关于军队和地方互涉案件几个问题的规定(1982年)
- 印刷业管理条例(2016年)
-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同意新建湖南郴州民用机场的批复(2016年)
- 国务院关于省(区、市)民航机场管理体制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批复(2003年)
- 国务院关于《河南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2024年)
- 国务院关于召开2000年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的通知(2000年)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工伤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7年)
-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201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