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1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质量,控制治理工程工期,充分发挥治理工程投资效益,加强对治理工程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实施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活动的单位,应当在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在其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活动。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22年)
- 全国高速公路服务区服务质量等级评定办法(试行)(2015年)
- 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的八条措施(2012年)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
- 2004—2010年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纲要(2004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离退休后收受财物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2000年)
- 责令经营者暂停相关营业的规定(2001年)
- 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的指导意见(2010年)
- 国务院关于表扬全国“两基”工作先进地区的通报(2012年)
- 邮政行政执法监督办法(2021年)
-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200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