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甘肃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复函(2002年)

甘肃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请求将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升级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请示》(甘政发〔2001〕13号)收悉。经国务院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 同意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实行现行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政策。
二、 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起580、581号规划路,南至516、571—1号规划路和甘肃农业大学北侧,西至530号规划路,北至502、511号规划路。规划范围总用地9.53平方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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