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观测站点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海洋观测站点管理,保护海洋观测设施和观测环境,服务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设立、调整和保护海洋观测站点,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海洋观测站点,包括海洋观测站、测点、浮标、潜标、雷达站、海上观测平台、海底观测站点等。
第三条
海洋观测站点分为基本海洋观测站点和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海洋观测站点。
基本海洋观测站点,是指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主管部门根据海洋观测网规划统一设立的海洋观测站点,包括国家基本海洋观测站点和地方基本海洋观测站点。
第四条
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海洋观测站点的管理。
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的海区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海区派出机构),按照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负责所管辖海域内海洋观测站点的管理。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近岸海域内地方基本海洋观测站点以及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海洋观测站点的管理。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关于修改《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有关条文的决定(2003年)
- 习近平在哈萨克斯坦媒体发表署名文章(2022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
- 公安部关于森林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批复(2008年)
- 关于修改《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的决定(2016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关于确定三国国界交界点的条约》的决定(2007年)
-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工业企业加强管理降本增效的若干意见(2009年)
- 西藏的民族区域自治(2004年)
-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2016年)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的决定(200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