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观测站点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海洋观测站点管理,保护海洋观测设施和观测环境,服务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设立、调整和保护海洋观测站点,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海洋观测站点,包括海洋观测站、测点、浮标、潜标、雷达站、海上观测平台、海底观测站点等。
第三条 海洋观测站点分为基本海洋观测站点和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海洋观测站点。
基本海洋观测站点,是指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主管部门根据海洋观测网规划统一设立的海洋观测站点,包括国家基本海洋观测站点和地方基本海洋观测站点。
第四条 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海洋观测站点的管理。
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的海区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海区派出机构),按照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负责所管辖海域内海洋观测站点的管理。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近岸海域内地方基本海洋观测站点以及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海洋观测站点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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