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201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提升土地资源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承载能力,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是指通过规模引导、布局优化、标准控制、市场配置、盘活利用等手段,达到节约土地、减量用地、提升用地强度、促进低效废弃地再利用、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各项行为与活动。
第三条
土地管理和利用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节约优先的原则,各项建设少占地、不占或者少占耕地,珍惜和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
(二)坚持合理使用的原则,盘活存量土地资源,构建符合资源国情的城乡土地利用新格局;
(三)坚持市场配置的原则,妥善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充分发挥市场在土地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四)坚持改革创新的原则,探索土地管理新机制,创新节约集约用地新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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