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检测机构资格认可办法(试行)(200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医疗器械检测机构工作的规范性、公正性和科学性,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医疗器械检测机构资格的认可工作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GB/T15481-2000《校准和检验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对医疗器械检测机构的质量体系和运行能力进行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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