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审核公布管理规定(2003年)
第一条
为了加强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审核、公布工作的管理,确保对外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权威性和准确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审核、公布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审核、公布管理工作。
第四条
在行政管理、新闻传播、对外交流等对社会公众有影响的活动、公开出版的教材以及需要使用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应当使用依法公布的数据。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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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振兴软件产业行动纲要(2002年至2005年)(2002年)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202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1986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湖南省做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2006年)
- 国务院关于《常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2025年)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3年第4号(2013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增加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的决定(199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0号(2007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的决定(201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