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审核公布管理规定(2003年)
第一条
为了加强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审核、公布工作的管理,确保对外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权威性和准确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审核、公布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审核、公布管理工作。
第四条
在行政管理、新闻传播、对外交流等对社会公众有影响的活动、公开出版的教材以及需要使用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应当使用依法公布的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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