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1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规范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市场秩序,保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质量,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实施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是指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和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对建设工程和规划区遭受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和工程建设中、建设后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做出评估,提出具体预防治理措施的活动。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22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浙江省撤销衢县设立衢州市衢江区及调整衢州市市辖区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2001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宁波、温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2018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上海市撤销奉贤县设立奉贤区的批复(2001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海关的批复(2007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202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1986年)
- 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2006年)
- 幼儿园工作规程(2016年)
- 国务院关于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若干意见(201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