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2014年)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质环境监测管理,规范地质环境监测行为,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质环境监测,是指对自然地质环境或者工程建设影响的地质环境及其变化,进行定期观察测量、采样测试、记录计算、分析评价和预警预报的活动。
第三条 下列地质环境监测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一)地质灾害监测;
(二)地下水地质环境监测;
(三)矿山地质环境监测;
(四)地质遗迹监测;
(五)其他相关地质环境监测。
第四条 地质环境监测坚持政府主导、分级负责、科学规划、群专结合的原则。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