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2014年)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质环境监测管理,规范地质环境监测行为,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质环境监测,是指对自然地质环境或者工程建设影响的地质环境及其变化,进行定期观察测量、采样测试、记录计算、分析评价和预警预报的活动。
第三条
下列地质环境监测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一)地质灾害监测;
(二)地下水地质环境监测;
(三)矿山地质环境监测;
(四)地质遗迹监测;
(五)其他相关地质环境监测。
第四条
地质环境监测坚持政府主导、分级负责、科学规划、群专结合的原则。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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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2014年)
-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2015年)
- 加强伙伴关系实现共同繁荣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005年)
- 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1999年)
- 卫生部关于配合做好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2005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协定》的决定(2006年)
- 农业机械质量调查办法(200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法规英文正式译本翻译审定工作的通知(2003年)
- 国土资源部关于废止《地质勘查单位资格管理办法》的决定(200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20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