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2014年)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质环境监测管理,规范地质环境监测行为,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质环境监测,是指对自然地质环境或者工程建设影响的地质环境及其变化,进行定期观察测量、采样测试、记录计算、分析评价和预警预报的活动。
第三条
下列地质环境监测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一)地质灾害监测;
(二)地下水地质环境监测;
(三)矿山地质环境监测;
(四)地质遗迹监测;
(五)其他相关地质环境监测。
第四条
地质环境监测坚持政府主导、分级负责、科学规划、群专结合的原则。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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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试行)(2006年)
- 仿真枪认定标准(20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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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2016年)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决定(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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