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6年)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24年)
- 自然资源部关于第六批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2024年)
- 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2019年)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2010年)
- 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办法(2000年)
- 自然资源部关于第六批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2024年)
- 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2019年)
- 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人民银行林业局银监会关于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的意见(2016年)
-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2016年)
- 不动产权证书和登记证明监制办法(2016年)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2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细化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方便人民群众办理不动产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不动产登记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但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实施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和森林、林木等定着物应当与其所依附的土地、海域一并登记,保持权利主体一致。
第三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依照《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协商办理或者接受指定办理跨县级行政区域不动产登记的,应当在登记完毕后将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不动产权利人以及不动产坐落、界址、面积、用途、权利类型等登记结果告知不动产所跨区域的其他不动产登记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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