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0年)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现决定对下列海关规章进行修改:

一、 对下列海关规章中的有关规定作出修改

1.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署令第9号)第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中“属于《分类表》第三、四、五类物品”修改为“属于《分类表》第三类物品”。
2. 删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过境旅客行李物品管理规定》(署令第25号)附件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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