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跨关区深加工结转的管理办法(1999年)
第一条
为促进加工贸易健康发展,加强和规范海关对加工贸易跨关区深加工结转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关于对加工贸易进口料件试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暂行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保税货物跨关区深加工结转是指加工贸易(来料加工、进料加工)企业将保税料件加工的产品结转至另一直属海关关区内的加工贸易企业深加工后复出口的经营活动。未经加工的保税进口料件不得结转。
第三条
加工贸易企业开展深加工结转业务,应事先经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办理海关手续后,方可开展货物的实际结转。
第四条
海关对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采用计划审批制度,转出企业在申领《加工贸易登记手册》(以下简称《登记手册》)后,即可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向海关预申报结转计划。经转入地海关同意后,可分批办理结转送货手续。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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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部分海关规章的决定(2014年)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4年)
-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考试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2003年)
- 证券投资基金评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200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工作省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2019年)
-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2001年)
- 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保护管理办法(2006年)
-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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