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2007年)
第一条
为了促进科学研究和教育事业的发展,推动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规范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的免税进口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对科教用品进口实行税收优惠政策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校,以科学研究和教学为目的,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校,是指:
(一)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属专门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各类科研院所;
(二)国家承认学历的实施专科及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
(三)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定的其他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校。
第四条
免税进口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的具体范围,按照本规定所附《免税进口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清单》执行。
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的需求及国内生产发展情况,适时对《免税进口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清单》进行调整。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习近平代表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军委致电祝贺我国首次火星探测任务天问一号探测器成功着陆火星(2021年)
- 关于深化高等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2000年)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报关员资格考试及资格证书管理办法(2005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2011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将江西省瑞金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2015年)
- 关于取得内地医学专业学历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申请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任免人员(2002年1月3日)
-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