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2012年3月)
交通运输部决定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4号)第八十二条修改为:“客运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过程中,可以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将其违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客运经营者拒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将其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通知违法车辆车籍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为能否通过车辆年度审验和决定质量信誉考核结果的重要依据。”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施行。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
- 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2016年)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200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执行《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项下《关于货物贸易的原产地规则》的规定(2005年)
-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规范异地携带卷烟管理和携带证使用的通知(2008年)
- 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暂行规定(2013年)
- 温家宝接受日本新闻媒体联合采访(2007年17)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三亚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2016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199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