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2005年)

第一条 为规范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工作,保证港口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建和改建的港口工程竣工验收活动。
本办法所称港口工程竣工验收,是指港口工程完工后、投入使用前,对港口工程质量、执行国家和行业强制性标准情况、投资使用情况等事项的全面检查验收,以及对港口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 港口工程竣工后,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条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应当遵循公开、公正、真实、科学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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