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申诉案件暂行规定(2004年)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关申诉案件的办理,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海关依法行使职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海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但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或者是不服海关行政复议决定但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海关提出申诉。
申诉人提出申诉,海关受理申诉、作出处理决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海关办理申诉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原则,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
第四条
申诉人可以向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或者复议决定的海关提出申诉,也可以向其上一级海关提出申诉。
对海关总署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者复议决定不服的,应当向海关总署提出申诉。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2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1981年)
-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2009年)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科技部新闻出版总署关于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2003年)
- 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2004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2012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将江西省九江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2022年)
- 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2014年行动计划(2014年)
- 铁路局关于原铁道部规范性文件第六批清理结果的通知(2017年)
- 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的决定(20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