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申诉案件暂行规定(2004年)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关申诉案件的办理,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海关依法行使职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海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但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或者是不服海关行政复议决定但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海关提出申诉。
申诉人提出申诉,海关受理申诉、作出处理决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海关办理申诉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原则,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
第四条
申诉人可以向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或者复议决定的海关提出申诉,也可以向其上一级海关提出申诉。
对海关总署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者复议决定不服的,应当向海关总署提出申诉。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24年)
- 关于加强新时代国家检察官学院检察教育培训工作的意见(2022年)
-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201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区域图(1999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的决定(2023年)
- 关于2009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的意见(2009年)
- 交通运输部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办法(试行)(2014年)
-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2007年)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内蒙古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2011年)
-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卫生计生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2016年)
- 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20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