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申诉案件暂行规定(2004年)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关申诉案件的办理,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海关依法行使职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海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但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或者是不服海关行政复议决定但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海关提出申诉。
申诉人提出申诉,海关受理申诉、作出处理决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海关办理申诉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原则,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
第四条
申诉人可以向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或者复议决定的海关提出申诉,也可以向其上一级海关提出申诉。
对海关总署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者复议决定不服的,应当向海关总署提出申诉。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24年)
-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4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废止《邮政业标准化管理办法》的决定(202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行政执法船舶管理办法(200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202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1987年)
- 关于加强城市总体规划工作的意见(2006年)
- 贷款通则(1996年)
- 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办法(试行)(201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201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推动道路货运行业高质量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