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200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进出口货物的申报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国家进出口管理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申报”是指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依照《海关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地点,采用电子数据报关单和纸质报关单形式,向海关报告实际进出口货物的情况,并接受海关审核的行为。
第三条
除另有规定外,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委托的报关企业向海关办理各类进出口货物的申报手续,均适用本规定。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试行)(2003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意见(202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2016年)
- 财政部关于推进省直接管理县财政改革的意见(2009年)
- 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办法(200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防范大雾天气影响交通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2007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国家海上搜救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2005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深化公路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2015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2022年)
- 重要工业品进口配额管理实施细则(200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