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201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以下简称《稽查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稽查条例》第三条所规定的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包括:
(一)从事对外贸易的企业、单位;
(二)从事对外加工贸易的企业;
(三)经营保税业务的企业;
(四)使用或者经营减免税进口货物的企业、单位;
(五)从事报关业务的企业;
(六)进出口货物的实际收发货人;
(七)其他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
第三条 海关对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以下统称进出口企业、单位)的下列进出口活动实施稽查:
(一)进出口申报;
(二)进出口关税和其他税、费的缴纳;
(三)进出口许可证件和有关单证的交验;
(四)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资料记载、保管;
(五)保税货物的进口、使用、储存、维修、加工、销售、运输、展示和复出口;
(六)减免税进口货物的使用、管理;
(七)其他进出口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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