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暂行办法(200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海关对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的计核工作,保障计核工作的公正性、科学性和权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关办理走私案件,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的计核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走私毒品、武器、弹药、核材料、伪造的货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国家禁止进境的固体废物和危险性废物等不以偷逃税额作为定罪量刑及认定走私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标准的货物、物品,不适用本办法。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暂行办法》的决定(2024年)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广西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2009年)
- 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清理整顿涉农价格和收费的通知(2008年)
- 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员资格考试及资格证书管理办法(2010年)
-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2012年)
- 国务院关于《安徽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202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1990年)
- 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的决定(2014年)
- 关于骗购外汇、非法套汇、逃汇、非法买卖外汇等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行为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暂行规定(199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