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2007年)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执行《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的规定(200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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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执行《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的规定(2005年)
第一条
为正确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中巴自贸协定》)项下进口货物的原产地,促进双方的经贸往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中巴自贸协定》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巴基斯坦进口的《中巴自贸协定》项下货物,但以加工贸易方式保税进口和内销的货物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从巴基斯坦直接运输进口的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其原产地为巴基斯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税则》)中的《中巴自贸协定》税率:
(一)在巴基斯坦完全获得或者生产的;
(二)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的在巴基斯坦非完全获得或者生产的。
第四条
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所称“在巴基斯坦完全获得或者生产”的货物是指:
(一)在巴基斯坦收获、采摘或者收集的植物及植物产品;
(二)在巴基斯坦出生和饲养的活动物;
(三)在巴基斯坦从本条第(二)项活动物获得的产品;
(四)在巴基斯坦狩猎、诱捕、捕捞、水生养殖、收集或者捕获所得的产品;
(五)从巴基斯坦领土、领水、海床或者海床底土开采、提取的除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以外的矿物质或者其他天然生成的物质;
(六)从巴基斯坦按照国际法规定有权开发的该国领水以外的水域、海床或者海床底土获得的产品;
(七)在巴基斯坦注册的船只或者合法悬挂该国国旗的船只在公海捕捞获得的鱼类及其他海产品;
(八)在巴基斯坦注册的加工船或者合法悬挂该国国旗的加工船上仅使用本条第(七)项产品加工、制造的产品;
(九)在巴基斯坦从既不能用于原用途、也不能恢复或者修理的物品上回收的零件或者原材料;
(十)在巴基斯坦收集的既不能用于原用途、也不能恢复或者修理,仅适合弃置或者用作部分原材料的回收,或者仅适合作再生用途的物品;
(十一)在巴基斯坦境内生产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碎料;
(十二)仅用本条第(一)项至第(十一)项所列产品在巴基斯坦加工获得的产品。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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