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200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监管,规范保税仓库的经营管理行为,促进对外贸易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保税仓库,是指经海关批准设立的专门存放保税货物及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货物的仓库。
第三条
保税仓库按照使用对象不同分为公用型保税仓库、自用型保税仓库。
公用型保税仓库由主营仓储业务的中国境内独立企业法人经营,专门向社会提供保税仓储服务。
自用型保税仓库由特定的中国境内独立企业法人经营,仅存储供本企业自用的保税货物。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2005年)
- 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2019年)
-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指引(200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亚洲及太平洋经济和社会理事会发展中国家成员国关于贸易谈判的第一协定》项下进口货物原产地的暂行规定(200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汶川地震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管理使用的通知(2008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2008年)
- 工商总局关于深化商标注册便利化改革切实提高商标注册效率的意见(2017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阜新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2003年)
- 国家民委关于修改《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的决定(2017年)
- 医疗联合体管理办法(试行)(20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