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批)的决定(2013年)

为适应形势发展变化,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适用,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审判实际,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有关部门,对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现决定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的81件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废止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从本决定施行之日起不再适用,但过去依据下列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对有关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仍然有效。
予以废止的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目录(第十批)
序号
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名称
发文日期、文号
废止理由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厉打击走私犯罪的通知
1997年7月23日
法发〔1997〕17号
社会形势发生变化,不再适用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不再核准类推案件的通知
1997年9月22日
法发〔1997〕23号
社会形势发生变化,不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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