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有关问题的批复(1999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我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发布以后,部分高级人民法院反映该解释第三百五十三条中规定的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不明确。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批复如下: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予监外执行:
(一)
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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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批)的决定(2013年)
- 关于调整蜂窝公众通信网络频率占用费收费办法和标准的通知(200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要林木目录(第二批)(2016年)
- 交通运输标准化管理办法(2019年)
- 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2015年)
- 草原防火条例(1993年)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13年12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的决定(197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201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