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改进委托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2000年)
为了加强和改进高级人民法院对委托和受托执行案件的统一管理,严格依法执行受托案件,切实保障跨辖区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委托执行工作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1、
被执行人或被执行的财产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以外的案件,除少数特殊情况之外,应当委托执行。
被执行人或被执行的财产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需跨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辖区执行的案件,亦应以委托执行为主。
直辖市内法院间的跨辖区的执行案件,以及设区的市内跨辖区的执行案件,是否以委托执行为主,由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2、
有下列特殊情况的,可以不委托执行:
(1)
被执行人在不同辖区内有财产,且任何一个地方的财产不足以单独清偿债务的;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批)的决定(2013年)
- 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2021年)
-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2014年)
- 境内上市公司外籍员工参与股权激励资金管理办法(2019年)
- 国务院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深化检察改革、进一步加强新时代检察工作的意见(2024年)
- 国务院关于处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退休时计算工作年限的暂行规定(1955年)
- 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办法(2013年)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2003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枣庄市建设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的批复(2022年)
- 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199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