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改进委托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2000年)
为了加强和改进高级人民法院对委托和受托执行案件的统一管理,严格依法执行受托案件,切实保障跨辖区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委托执行工作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1、
被执行人或被执行的财产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以外的案件,除少数特殊情况之外,应当委托执行。
被执行人或被执行的财产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需跨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辖区执行的案件,亦应以委托执行为主。
直辖市内法院间的跨辖区的执行案件,以及设区的市内跨辖区的执行案件,是否以委托执行为主,由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2、
有下列特殊情况的,可以不委托执行:
(1)
被执行人在不同辖区内有财产,且任何一个地方的财产不足以单独清偿债务的;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批)的决定(2013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2014年)
- 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202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金融租赁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2015年)
- 设置或者拓宽铁路道口人行过道审批办法(2005年)
- 关于下发《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的通知(1994年)
- 财政部科技部国资委关于扩大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实施范围等有关事项的通知(201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23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2023年)
-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