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审理涉及仲裁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解释:
第一条
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书面形式”的仲裁协议,包括以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形式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第二条
当事人概括约定仲裁事项为合同争议的,基于合同成立、效力、变更、转让、履行、违约责任、解释、解除等产生的纠纷都可以认定为仲裁事项。
第三条
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应当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2022年)
- 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办法(2023年)
- 中国—东盟纪念峰会联合声明致力于加强中国—东盟战略伙伴关系(2006年)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1年)
- 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200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审批办法(2008年)
- 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未成年人校外活动保障和能力提升项目资金管理办法(2011年)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2007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动新时代人民法庭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意见(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