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04年)
为正确审理人民法院在审判和执行中违法侵权的确认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及有关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起国家赔偿请求的,除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应当依法先行申请确认。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申请确认的是确认申请人。
申请确认由作出司法行为的人民法院受理,但申请确认基层人民法院司法行为违法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第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应予立案:
(一)确认申请人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国家赔偿请求人资格;
(二)有具体的确认请求和损害事实、理由;
(三)确认申请人申请确认应当在司法行为发生或者知道、应当知道司法行为发生之日起两年内提出;
(四)属于受理确认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批)的决定(2013年)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年)
- 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2021年)
- 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2000年)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2014年)
- 烈士公祭办法(202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4年)
- 2004年就业再就业专项计划(200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2000年)
-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年修订)(2014年10月)
- 关于专利电子申请的规定(20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