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有关问题的解释(2001年)
为依法惩处挪用公款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如何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其他自然人或者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等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第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谋取个人利益,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其他单位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第三条
本解释施行后,我院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的有关内容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批)的决定(2013年)
- 特定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实施细则(2002年)
- 边销茶国家储备管理办法(2002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重庆市和贵州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2000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2002年)
-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2009年)
-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201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2021年)
-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2021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199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201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