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2000年)
为依法惩处强奸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强奸案件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对于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对于行为人既实施了强奸妇女行为又实施了奸淫幼女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以强奸罪从重处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批)的决定(2013年)
- 公证机构办理抵押登记办法(2002年)
- 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201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2003年)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为准则与廉政规定(200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年)
- 进一步深化管理改革激发创新活力确保完成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既定目标的十项措施(2018年)
- 边境贸易外汇管理办法(2003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贵州内陆开放型经济试验区的批复(2016年)
-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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