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2000年)
为依法惩处强奸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强奸案件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对于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对于行为人既实施了强奸妇女行为又实施了奸淫幼女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以强奸罪从重处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批)的决定(2013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2021年)
- 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2006年1月)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吉林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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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工作规则》的决定(2018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行第二次全国第三产业普查的通知(200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1992年)
-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2016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国家开发银行深化改革方案的批复(2015年)
- 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201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