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2015年)

根据《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为健全环境治理体系,完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制定本方案。

一、 总体要求

(一) 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引导人民群众树立环境保护意识,保障公众依法有序行使环境保护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加强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公开、透明,强化对建设单位的监督约束,推进环评“阳光审批”,实现建设项目环评信息的全过程、全覆盖公开,推进形成多方参与、全社会齐心共治的环境治理体系。
(二) 基本原则
明确公开主体。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选址、建设、运营全过程环境信息公开的主体,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相关信息和审批后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公开的主体;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是建设项目环评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
依法公开信息。依据《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企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等相关规定,信息公开主体依法依规公开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其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等内容,应当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
保障公众权益。通过健全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机制,确保公众能够方便获取建设单位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建设项目环评信息,畅通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渠道,保障可能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的公众环境权益。
强化监督约束。健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内部环评信息监督机制,建立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环评信息公开约束机制,对未按相关规定履行环评信息公开义务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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