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2012年)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十九条第三项修改为:“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本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1995年)
- 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2007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3年)
-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253项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201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1984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区分主犯、从犯问题的批复(2000年)
- 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200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意见(2007年)
- 电力行业网络安全管理办法(202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