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后在破产程序终结前经人民法院允许从事经营活动所签合同是否有效问题的批复(2000年)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1999〕23号《关于企业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后,在破产程序终结前经人民法院允许从事经营活动所签经济合同是否有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企业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后,破产企业应当自人民法院宣告破产裁定之日起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但经清算组允许,破产企业可以在破产程序终结之前,以清算组的名义从事与清算工作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清算组应当将从事此种经营活动的情况报告人民法院。如果破产企业在此期间对外签订的合同,并非以清算组的名义,且与清算工作无关,应当认定为无效。
我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批复不一致的,以本批复为准。
此复。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批)的决定(2013年)
- 科技成果登记办法(2000年)
- 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2005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督促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2001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劳动行政管理公约》的决定(200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组织做好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复工复产和调度安排工作的紧急通知(202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1987年)
- 联合运输单证统一规则(197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09年)
-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管理办法(200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