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后在破产程序终结前经人民法院允许从事经营活动所签合同是否有效问题的批复(2000年)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1999〕23号《关于企业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后,在破产程序终结前经人民法院允许从事经营活动所签经济合同是否有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企业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后,破产企业应当自人民法院宣告破产裁定之日起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但经清算组允许,破产企业可以在破产程序终结之前,以清算组的名义从事与清算工作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清算组应当将从事此种经营活动的情况报告人民法院。如果破产企业在此期间对外签订的合同,并非以清算组的名义,且与清算工作无关,应当认定为无效。
我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批复不一致的,以本批复为准。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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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加强农业科技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7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决议(2013年)
- 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基础教育教研工作的意见(2019年)
- 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2019年)
- 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2006年)
-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贸易的若干意见(2015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1996年)
-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8号——定向发行优先股申请文件(201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