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八件执行类司法解释的决定(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产业工会、基层工会是否具备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和工会经费集中户可否冻结划拨问题的批复(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能否对信用证开证保证金采取冻结和扣划措施问题的规定(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林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问题的复函(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被执行人存在银行的凭证式国库券可否采取执行措施问题的批复(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冻结财产的户名与账号不符银行能否自行解冻的请示的答复(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2018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2018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2017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201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08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08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被执行人存在银行的凭证式国库券可否采取执行措施问题的批复(2008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2004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能否对信用证开证保证金采取冻结和扣划措施问题的规定(1997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能否对信用证开证保证金采取冻结和扣划措施问题的规定(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被执行人存在银行的凭证式国库券可否采取执行措施问题的批复(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
根据审判、执行实践需要,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决定,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八件司法解释作如下修改:
一、 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干问题的规定》
将第三条修改为:
“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应当制作裁定书并附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执行通知书中应当载明:扣押货物的发货站、到货站,托运人、收货人的名称,货物的品名、数量和货票号码。在货物发送前扣押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裁定书副本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始发地的铁路运输企业由其协助执行;在货物发送后扣押的,应当将裁定书副本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目的地或最近中转编组站的铁路运输企业由其协助执行。
人民法院一般不应在中途站、中转站扣押铁路运输货物。必要时,在不影响铁路正常运输秩序、不损害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可在最近中转编组站或有条件的车站扣押。
人民法院裁定扣押国际铁路联运货物,应当通知铁路运输企业、海关、边防、商检等有关部门协助执行。属于进口货物的,人民法院应当向我国进口国(边)境站、到货站或有关部门送达裁定书副本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属于出口货物的,在货物发送前应当向发货站或有关部门送达,在货物发送后未出我国国(边)境前,应当向我国出境站或有关部门送达。”
二、 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产业工会、基层工会是否具备社团法人资格和工会经费集中户可否冻结划拨问题的批复》
1.
将名称修改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产业工会、基层工会是否具备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和工会经费集中户可否冻结划拨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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