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年)
为了依法及时有效地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2007年10月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对执行程序中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第一条
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供该人民法院辖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明材料。
第二条
对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执行案件,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
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立案的,应当撤销案件;已经采取执行措施的,应当将控制的财产交先立案的执行法院处理。
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撤销执行案件,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管辖权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2011年)
-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年)
-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有关文件的通知(2019年)
- 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2006年)
-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有市场、有效益、有信用中小企业信贷支持的指导意见(2002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快“十二五”期水运结构调整的指导意见(2012年)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政务公开的意见(201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几个具体问题的批复(1998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组成人员的通知(2018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活动的通知(201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