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年)
为了依法及时有效地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2007年10月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对执行程序中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第一条
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供该人民法院辖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明材料。
第二条
对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执行案件,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
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立案的,应当撤销案件;已经采取执行措施的,应当将控制的财产交先立案的执行法院处理。
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撤销执行案件,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管辖权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管理条例(2017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2006年)
- 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2015年)
- 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生态环境部应急部能源局关于“十四五”推动石化化工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2022年)
- 科技助推西部地区转型发展行动计划(2013—2020年)(2013年)
- 国务院2017年立法工作计划(2017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行第二次全国第三产业普查的通知(200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1995年)
- 国务院关于海口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201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