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八件执行类司法解释的决定(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2017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2017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八件执行类司法解释的决定(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八件执行类司法解释的决定(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
为规范民事执行财产调查,维护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执行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应当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应当如实报告财产;人民法院应当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调查,根据案件需要应当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调查的,同时采取其他调查方式。
第二条
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应当填写财产调查表。财产线索明确、具体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七日内调查核实;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三日内调查核实。财产线索确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
申请执行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查明财产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
第三条
人民法院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情况的,应当向其发出报告财产令。金钱债权执行中,报告财产令应当与执行通知同时发出。
人民法院根据案件需要再次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情况的,应当重新向其发出报告财产令。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指导意见(2024年)
-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201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几个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2020年)
- 临时入境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规定(2006年)
- 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5年)(2023年)
- 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2020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会议组成的补充规定(200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1986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舟山江海联运服务中心的批复(201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200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