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202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200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八件执行类司法解释的决定(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2004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2004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八件执行类司法解释的决定(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拍卖房产竞买人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202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八件执行类司法解释的决定(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2020年)
为了进一步规范民事执行中的拍卖、变卖措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进行拍卖、变卖或者采取其他执行措施。
第二条
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变价处理时,应当首先采取拍卖的方式,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人民法院拍卖被执行人财产,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拍卖机构进行,并对拍卖机构的拍卖进行监督,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几个问题的通知(1997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家统计局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名称和印章的通知(200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136号(2013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死刑判决提出上诉的被告人在上诉期满后宣判前提出撤回上诉人民法院是否准许的批复(2010年)
- 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飞行校验管理规则(2021年)
-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2018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湖南省与广东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2001年)
-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2005年)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2020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公布涉及招投标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1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