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202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200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八件执行类司法解释的决定(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2004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2004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八件执行类司法解释的决定(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拍卖房产竞买人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202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八件执行类司法解释的决定(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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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规范民事执行中的拍卖、变卖措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进行拍卖、变卖或者采取其他执行措施。
第二条
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变价处理时,应当首先采取拍卖的方式,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人民法院拍卖被执行人财产,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拍卖机构进行,并对拍卖机构的拍卖进行监督,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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