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08年)
为了保证在执行程序中正确适用法律,及时有效地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实践经验,现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 执行机构及其职责
1.
人民法院根据需要,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设立执行机构,专门负责执行工作。
2.
执行机构负责执行下列生效法律文书: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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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工作的通知(2009年)
- 《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列入短链氯化石蜡等三种类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修正案(中文本)(2023年)
- 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2023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2015年)
- 民口科技重大专项管理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 退役军人部中央统战部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全国工商联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关于引导和鼓励民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军人的意见(2022年)
- 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15年)
- 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4年工作总结和2015年重点工作任务(2015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202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