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199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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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八件执行类司法解释的决定(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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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依法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执行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的身份、送达地址、联系方式
(二)请求事项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三)请求保全数额或者争议标的;
(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或者具体的被保全财产线索;
(五)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财产信息或资信证明,或者不需要提供担保的理由;
(六)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写明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文号和主要内容,并附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第二条
人民法院进行财产保全,由立案、审判机构作出裁定,一般应当移送执行机构实施。
第三条
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通过仲裁机构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及仲裁案件受理通知书等相关材料。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或者裁定驳回申请的,应当将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并通知仲裁机构。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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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0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增补精神卫生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函(2007年)
- 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19年)
- 加快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优化方案(2015年)
- 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2014年)
- 推动黄河流域水土保持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2021年)
- 农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2015年)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3年)
-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2003年)
- 文化和旅游部教育部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乡村振兴局国家开发银行关于推动文化产业赋能乡村振兴的意见(202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