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2014年)
-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2021年)
- 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202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13年12月)
-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3年)
-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13年)
- 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201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3年)
-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1年)
-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11年)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2009年)
-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06年)
- 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2021年)
- 银保监会证监会关于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一级资本的指导意见(修订)(2019年)
-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8号——定向发行优先股申请文件(2014年)
-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定向发行优先股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2014年)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4年修订)(2014年)
- 银监会证监会关于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一级资本的指导意见(2014年)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4号——发行优先股募集说明书(2014年)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3号——发行优先股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2014年)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2号——发行优先股申请文件(2014年)
-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202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优先股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优先股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一般规定的普通种类股份之外,另行规定的其他种类股份,其股份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但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
第三条
上市公司可以发行优先股,非上市公众公司可以非公开发行优先股。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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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关于移管被判刑人的条约》的决定(202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54号(2022年)
- 国务院关于拉萨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2009年)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废止《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的决定(2015年)
- 消费品标准和质量提升规划(2016—2020年)(2016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解释(1999年)
- 对外援助标识使用管理办法(2020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第一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成员继续履行职责的决定(2002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200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