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3年)
-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9年)
- 关于修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201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
-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
- 关于修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2013年)
- 关于修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2019年)
- 银保监会证监会关于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一级资本的指导意见(修订)(2019年)
- 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发展的若干意见(2015年)
- 关于加强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2015年)
-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8号——定向发行优先股申请文件(2014年)
-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定向发行优先股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2014年)
-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2014年)
- 关于修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2013年)
-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2013年)
-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号——定向发行申请文件(2013年)
-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定向发行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2013年)
-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公开转让股票申请文件(2013年)
-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公开转让说明书(2013年)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49号(2013年)
-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转让和发行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上市公众公司(以下简称公众公司)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其股票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一)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或者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
(二)股票公开转让。
第三条
公众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做到股权明晰,合法规范经营,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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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2008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加快发展康复辅助器具产业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2017年)
- 关于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批复(200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刚果共和国引渡条约(中文本)(2022年)
- 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废止的1999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目录(第三批)(2000年)
- 关于旅客列车上发生的刑事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2001年)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废止《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的决定(201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2022年)
- 省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20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