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听取意见同步录音录像规定(2021年)
第一条
为规范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听取意见活动,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确保认罪认罚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根据法律和相关规定,结合办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对于检察官围绕量刑建议、程序适用等事项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意见、签署具结书活动,应当同步录音录像。
听取意见同步录音录像不包括讯问过程,但是讯问与听取意见、签署具结书同时进行的,可以一并录制。
多次听取意见的,至少要对量刑建议形成、确认以及最后的具结书签署过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对依法不需要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应当对能够反映量刑建议形成的环节同步录音录像。
第三条
认罪认罚案件听取意见同步录音录像适用于所有认罪认罚案件。
第四条
同步录音录像一般应当包含如下内容:
(一)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对听取意见过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的情况;
(二)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义务和认罪认罚法律规定,释明认罪认罚的法律性质和法律后果的情况;
(三)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正当理由反悔的法律后果的情况;
(四)告知认定的犯罪事实、罪名、处理意见,提出的量刑建议、程序适用建议并进行说明的情况;
(五)检察官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意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意见的情况;
(六)根据需要,开示证据的情况;
(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签署具结书及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见证的情况;
(八)其他需要录制的情况。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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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八个五年规划(2021—2025年)(202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发行特种邮票时使用国旗国徽图案的复函(2003年)
- 反兴奋剂管理办法(2014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7年)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1年)
- 证券公司次级债管理规定(2012年)
- 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2015年)
- 银监会证监会关于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一级资本的指导意见(201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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