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证监会关于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一级资本的指导意见(修订)(2019年)
各银保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储银行,证监会各派出机构,各交易所,各下属单位,各协会:
为规范商业银行优先股发行,提升商业银行资本质量,保护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6号)、《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银监会令2012年第1号)、《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7号)等规定,现就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一级资本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
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应符合国务院、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及银保监会关于募集资本补充工具的条件,且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银保监会规定的审慎监管要求。
二、
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应向银保监会提出发行申请,申请文件包括:(一)优先股发行申请;(二)优先股发行方案;(三)根据《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修改的公司章程(草案);(四)股东大会决议;(五)资本规划;(六)最近三个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及附注;(七)发行人律师出具的合规性法律意见书;(八)银保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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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络文化经营单位内容自审管理办法(2013年)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2014年10月)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2004年)
- 关于如何处理无法查清身份的外国籍犯罪嫌疑人问题的批复(1999年)
- 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2016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2005年)
- 同舟共济克时艰,命运与共创未来——在博鳌亚洲论坛2021年年会开幕式上的视频主旨演讲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2021年)
- 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2006年)
- 进出口商品许可证发证机构管理办法(2010年)
- 中央级救灾储备物资管理办法(200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