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定向发行优先股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201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非上市公众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定向发行优先股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7号)的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申请人定向发行优先股,应按照本准则编制定向发行优先股说明书并披露。发行后普通股与优先股股东人数合并累计超过200人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定向发行优先股,应当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发行后普通股与优先股股东人数合并累计不超过200人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定向发行优先股,中国证监会豁免核准,由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管理。
注册在境内的境外上市公司在境内发行优先股,参照本准则的规定披露,应当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
第三条
申请人定向发行结束后,应按照本准则的要求编制并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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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同意山西省撤销忻州地区设立地级忻州市的批复(200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成立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领导小组的通知(2018年)
-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2014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将山东省泰安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2007年)
-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2016年)
- 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管理规定(201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22年)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经营食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2020年)
- 关于加工贸易企业以多种形式缴纳税款保证金实施办法(1999年)
- 关于释放旅游消费潜力推动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202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