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定向发行优先股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201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非上市公众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定向发行优先股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7号)的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申请人定向发行优先股,应按照本准则编制定向发行优先股说明书并披露。发行后普通股与优先股股东人数合并累计超过200人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定向发行优先股,应当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发行后普通股与优先股股东人数合并累计不超过200人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定向发行优先股,中国证监会豁免核准,由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管理。
注册在境内的境外上市公司在境内发行优先股,参照本准则的规定披露,应当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
第三条
申请人定向发行结束后,应按照本准则的要求编制并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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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银监会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船员注册管理办法》的决定(2018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2003年)
- 国务院关于江苏省海洋功能区划的批复(2006年)
- 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2006年)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04年)
-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HAF602)(2007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清算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约或侵权等民事纠纷案件诉讼管辖问题的批复(2004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2000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河南省调整漯河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200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