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定向发行优先股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201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非上市公众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定向发行优先股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7号)的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申请人定向发行优先股,应按照本准则编制定向发行优先股说明书并披露。发行后普通股与优先股股东人数合并累计超过200人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定向发行优先股,应当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发行后普通股与优先股股东人数合并累计不超过200人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定向发行优先股,中国证监会豁免核准,由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管理。
注册在境内的境外上市公司在境内发行优先股,参照本准则的规定披露,应当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
第三条
申请人定向发行结束后,应按照本准则的要求编制并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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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在二十一世纪继续加强全面合作的联合声明(1999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归口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17年)
- 振兴软件产业行动纲要(2002年至2005年)(2002年)
- 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问题的通知(1996年)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6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2014年)
- 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用好国外优惠贷款促进经济增长的通知(2009年)
- 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2011年)
-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2016年第1号(2016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河北雄安新区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的指导意见(201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